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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通則」:所有入場人員
◎ 漆彈場並非一般遊樂場及服務業,請嚴格遵守本場安全規定及教練指示!

◎ 觀戰時禁止貼近圍網,與圍網保持1公尺距離。

◎ 嚴禁掀開圍網!未參加活動人員,嚴禁擅自使用或作動場內漆彈裝備,尤其是漆彈槍。

◎ 未參加活動人員,禁止進入戰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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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體育委員會「漆彈活動輔導管理注意事項」
◎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輔導管理漆彈活動發展,保障消費者安全與權益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
◎ 漆彈活動場地包含講解區、活動區、觀看區、安全區、裝備領取區、庫房等區域及必要設施,並應於講解區懸掛場地配置圖(全開)。

◎ 漆彈活動場地內應設置安全告示牌,告知參與活動者正確之活動進行規則並警告非參與者禁止進入場內,以避免發生危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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漆彈運動「安全守則」
◎ 學員應遵守本場之安全規定,使用各項場地、槍枝裝備。

◎ 學員不聽從教練指示,而發生意外需自負危安責任。

◎ 會員至各場地時,應在櫃台登記,並出示會員證。

◎ 非對戰時,槍口須朝地,不可朝人,關保險,塞上槍塞。

◎ 在裁判或現場指導員未發號命令前,不得任意開關保險。

◎ 嚴禁對場外人士、裁判及“ 陣亡 ”或投降者射擊。

◎ 戰場內嚴禁將防護面罩取下以確保安全。

◎ 戰場內應服從裁判之判決。

◎ 嚴禁攀登或移動掩體,小心避開可能有危險的地形地物。

◎ 嚴禁與其它參賽者有肢體行為的衝突。

◎ 嚴禁攜帶危險物品入場,任何人進入運動場除了個人保護裝備外,禁止攜帶如刀、爆炸物、五金工具、繩索 ....等危險物品。

◎ 禁止在場地內飲酒 ,嚴禁在場內拆卸槍枝任何組件。

◎ 自行攜帶裝備組者,本場視裝備情況得禁止使用。

◎ 自行攜帶槍枝組者,本場視槍枝情況得限制射速或禁止使用。

◎ 會員有以下疾病或情況,活動要自行注意身體狀況,本俱樂部不負其責任:心臟病、高血壓、凝血功能不全(血友病)、宿醉...等疾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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漆彈場地須架設安全網「安全網之標準規格」
◎漆彈活動場地架設圍網,圍網高度必須超過三公尺以上,網孔不得大於零點四公分。

◎合格安全網遮光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;同時以漆彈發射器於十公分距離連續射擊圍網十發以上,漆彈丸無法穿越圍網者為合格安全網。

◎漆彈活動用之漆彈發射器之射速必須調整為每秒二百五十英呎(七十六點二公尺)以下;漆彈競賽用之漆彈發射器之射速必須調整為每秒三百英呎(九十一點四公尺)以下,且限用半自動漆彈槍。

◎漆彈活動場地應聘請合格教練駐場,負責提供活動必要之指導。

◎每十名參與漆彈活動人員應配置一名教練在旁指導,惟十六歲以下人員不得參與對抗競賽項目。

◎活動場地內所有人員均須戴上合格面罩並檢視其著裝是否確實,比賽進行時,禁止私自取下防護面罩,如發生違反規定情節,裁判員得暫停比賽,並將違反者勒令出場。輔導及評核等各項行政事務。

◎比賽進行時,絕對服從裁判員之判決,並禁止與其他參賽者有肢體衝突行為若對判決有爭議,應於比賽結束後至場外反應,且退場之參賽者不可對場內的同伴指示任何敵方的位置。

◎除比賽進行中,漆彈發射器均應套上套塞並關上保險,以避免發生危險。

◎發射器之出口應朝上,絕對禁止槍口對人。

◎比賽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場,對於場內所定之各項活動內容及區域劃分規則須確實遵守,並嚴禁對參觀區或場外盲目射擊。

◎場地管理者應每日檢查漆彈活動場地安全設施是否損壞、鬆脫,或場地內是否有突出尖銳物,以保障參與活動者之安全。

◎凡患有心臟病、高血壓及癲癇等突發性疾病者,須先行告知場地教練,不得參加對抗競賽項目。

◎漆彈活動場地業者應辦理保險,其內容應包含因漆彈活動所造成之運動傷害之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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